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在德国内袭取重组门径或开动歇业门径?
若番邦注册公司的中心利益地点地(COMI)位于德国,则该公司也可在德国开动歇业或重组门径。字据《欧洲歇业条例》(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EIR),关于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的公司,其注册地推定为中心利益地点地(COMI)。为退守浮滥挑选法院的步履,若公司注册地是在请求歇业前三个月内回荡至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则该推定不适用。
关于在欧盟之外地区注册的公司,若其注册地或主要标的四肢地点地位于德国,则可在德国开动歇业或重组门径。
若债务东谈主的中心利益地点地(COMI)不在德国,但在德国领有部分财富,则可针对这些财富开动仅限于该部分财富的次级歇业门径(即 “腹地门径”)。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裁决:若债务东谈主同期向某非欧友邦家法院和德规定院请求开动歇业门径,且德规定院对该请求的裁决早于非欧友邦家法院,则德规定院领有海外统帅权。
在其他辖区开动的重组或歇业门径,在德国事否有可能赢得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开动且被列入《欧洲歇业条例》(EIR)附件 A 的门径,在德国均会得到承认。
在非欧友邦家开动的门径,在德国经常也会得到承认,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字据德规定律,开动该门径的非欧友邦家法院不具备统帅权;
2.承认该门径将导致显然抗拒德规定律基本原则的恶果实盘配资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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